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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和综合分析制度。通过定期检验、停放地检验和路上检验,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及时向国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并向社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第九条 机动车上已经装载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损坏、改装、拆除或者擅自停止运行。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第十条 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

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并须经环保检验合格。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维护制度。

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污染复检。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应当与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第十三条 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符合排气污染标准的,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或者**标志。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机动车停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验。第十六条 抽检超过排气污染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

(二)检验设备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长春万盛龙玺周边环境怎么样?生活便利吗?

如何分类机动车尾气黄绿标:

一、按排放标准发放:

1、 符合国Ⅰ标准(含国Ⅰ)以上汽油车以及符合国Ⅲ标准(含国Ⅲ)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标。

2、对其他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发放黄标。

二、排放标准:

1、小型汽油车:国Ⅰ标准 200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一类轻型汽油车

2001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二类轻型汽油车

国Ⅱ标准 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国Ⅲ标准 2008 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国Ⅳ标准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2、大型汽油车、中型汽油车:国Ⅰ标准 200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国Ⅱ标准 2004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国Ⅲ标准 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3、柴油车:国Ⅰ标准 2001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

国Ⅱ标准 2004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

国Ⅲ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柴油车

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柴油车

三、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

汽油车: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油车(<=6座,<=2500kg)发放绿标。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油车(<=3500kg)发放绿标。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3500kg)发放绿标。

柴油车:

1、2008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3500kg)发放绿标。

2、2008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3500kg)发放绿标。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标!

四、如何根据生产年限判定排放标准

1、汽油车

小型车:第一类轻型汽油车(<=6座,<=2500kg)2000年6月30日以前的发放黄标

2000年6月30日以后的发放绿标

第二类轻型汽油车(<=3500kg)2001年9月30日以前的发放黄标

2001年9月30日以后的发放绿标

大型汽油车、中型汽油车(>=3500kg)2003年7月1日以前的发放黄标

2003年7月1日以后的发放绿标

2、柴油车:

小型车柴油车(<=3500kg)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发放黄标

2008年6月30日以后的发放绿标

大型柴油车、中型柴油车(>=3500kg)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发放黄标

2007年12月31日以后的发放绿标

五、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装用电喷发动机、三 元 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汽油车发放绿标

2、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柴油车发放绿标

@2019

长春是个适合生活的地方吗?

楼盘名称:万盛龙玺

别名:万盛北郡

城市:长春

公交线路:北环城路(公交站):110路;临时站(公交站):110路;汽油机厂(公交站):110路;小南(公交站):8夜班;8路;118路;123路;市一二三中学(公交站):123路;华大天朗国际(公交站):110路;华大地产(公交站):110路;小南道口(公交站):110路;九台北街(公交站):21路;砂之船中东奥莱(公交站):288路;

其他交通方式:110路(华正批发—后水泉)在北环城路站下车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250000平方米,容积率,绿化率30%,共37栋楼,停车位C区规划停车位约1024个

周边配套:中小学:七十二中盛华学校,养正高中、七十二中、四十七中

综合商场:砂之船中东奥莱、麦德龙、迪卡侬、迪克公园、欧亚超市

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长春市中医院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凯旋院区

楼盘: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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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客车黄标是不让进3环吗

长春非常适合北方人生活,近年来冬季最低气温一般在零下20度左右

只是空气比较干燥,四季温差大,但风景优美

长春市生活质量比较高,空气污染程度一般,要看具体在那个区

长春消费水平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处于中下水平

交通十分便利,长春的出租车也十分发达,如果居住在城市中心地带(房价并不高),基本上可以用出租车作为代步工具,价格公道合理,即使在汽油涨价期间,车价也十分稳定,起价费只有五元钱

消费购物区集中在红旗街和重庆路,平时市民消费业经常去桂林路

市区主要景点相对集中在南湖公园到文化广场一带,桂林路、重庆路、红旗街商业圈环绕在这附近,郊区景点主要在净月潭国家公园,通往那里的交通也比较便利。长春市街道维护及保养状态良好,行车十分舒适。唯一听说外地人对长春交通的抱怨是长春市车辆行驶速度普遍比较快,不过事故很少,而且十分遵守交通规则。

长春是一个公认的文化城,市民素质较高,相对与同在东北的沈阳,长春市民属于十分有礼貌。他们不以大城市自居,谦和礼让不排外,对外来人口通常抱有好感不排斥

个人认为,长春市是东北最适合居住的城市之一,不过论及城市内经济发展,近年内远不能和东南沿海城市比较

长春市政建设比较完备,不会出现像沈阳那种在主要街道也找不到垃圾桶的情况

个人认为长春市朝阳区最适合居住,距离各商业圈都很近,周围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居民素质及文化水平比较高。朝阳区无论地理位置还是城市设施及治安条件都比较优越,如果长期居住也可以在人民大街附近,交通也十分便利。汽车厂区居民住宅价格比较低,而房屋质量和小区环境及治安条件都十分优秀,虽然交通方便,但地理位置处在长春西南角,乘公交车到商业区也不会超过一小时。二道区、铁北区相对较差,地理位置距商业区不很远,但市民比较复杂,经济条件也不好,而且比较脏乱。宽城区保留较多老长春气氛,在那里偶尔还能找到一些老字号的饭店,除了建筑显得陈旧之外,也还相当不错。吉大南校区附近的经济开发区除了地理位置比较偏远外,没有其他问题,居民大多是原当地农民及知识分子。

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

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出租车除外)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三、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日6时至20时,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四、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环路以内区域: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西湖大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五、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达大气重污染Ⅱ级橙色预警或Ⅰ级红色预警信息之日起,至宣布预警信息解除之日止,每日6时至20时,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不含绕城高速)禁止“黄标车”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限制通行的时限、区域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包括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以及混合动力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第六条 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环保车型目录。

从外埠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过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第七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治理能力。第八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验、停放地检验、路上检验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第九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应当与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同步进行。第十条 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建立检验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数据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目测比对、拍摄影像记录、仪器设备检测(包括遥感检测)等方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目测比对和拍摄影像记录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

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测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